新老车主都成被告 起因是未过户轿车酿车祸
日期:2010-09-01 08:34:51
8月16日 石狮法院路口处,一辆轿车在左转弯时,突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严重受伤。交警认定,轿车“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因此负主要责任。但是,摩托车司机在索赔时,却发现肇事的小车未过户,竟然有“两个车主”。于是,摩托车司机将他们同时告上法庭,索赔8.6万余元。
那么,原车主究竟需不需要担责呢?昨日,石狮法院就本案一审宣判,认定现车主才是运营、支配和控制车辆的实际车主,原车主无需担责。同时,因现车主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担责七成,被判赔偿6万余元。
【事件实录】
未让直行摩托
二手轿车酿车祸
去年12月8日晚8时许,石狮男子纪某驾驶一辆未过户的二手小轿车,途经石狮市区南洋路一路口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石狮男子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蔡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蔡某为“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Ⅲ度),左跟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足跟部软组织撕脱伤”。
之后,石狮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纪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在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蔡某对前方路面交通状况观测不周,没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紧接着,蔡某向石狮法院提出“对肇事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随后裁定扣押纪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胡某的肇事轿车。今年1月8日,蔡某以胡某需负连带责任为由,将纪某和胡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6万余元。
【庭审焦点】
原车主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庭审上,原告蔡某认为,在此起事故中,应由纪某和胡某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由于肇事轿车没有过户,且原车主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转让给纪某。同时,胡某的车辆没有交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其余的才按责任分配,按照三七比例来承担。
不过,原车主胡某认为,虽然自己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已将轿车卖给纪某,该车由纪某实际占有、使用。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买卖的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因此,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同时,胡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跟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中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蔡某的损失应由纪某来承担。
不过,现车主纪某也坦言,作为登记车主的胡某,确实已将车辆转让给自己。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他也愿意独自担责。
主审法官表示,纪某和胡某两人均承认肇事车辆已经由胡某转让给纪某,其实际车主为纪某,由纪某运营、支配和控制,因此可认定纪某为车辆的实际车主,胡某对本事故不必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纪某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引发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应由蔡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纪某承担70%的责任,一审判决纪某赔偿6.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还应支付4.2万余元给蔡某。